2026年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资金申报启动
龙头新闻·黑龙江日报 2026-03-10 09:22

近日,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依据《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启动2026年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2026年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资金分三类,包含企业技术交易奖补,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奖励。企业技术交易奖补的申报对象为,技术合同买方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企业。申报条件为: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企业购买的科技成果来自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交易双方不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类别应为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并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完成登记;企业申请奖补的技术合同,应为单一合同且未享受过省级财政补助,实际支付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发票及付款时间截止2026年3月26日);企业购买的知识产权成果,应在知识产权国家管理部门完成权属变更;企业购买的科技成果须在省内落地转化,即企业对购买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

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的申报对象为,技术合同卖方且交易的项目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的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申报条件为: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须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完成登记;申请奖励的技术合同未享受过省级财政补助,合同到账金额(发票及付款日期截止2026年3月26日)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增资入股协议为准);转让的知识产权成果,须已在相应知识产权国家管理部门完成权属变更;交易的科技成果买方或作价入股的主体(即被入股企业)应为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交易的科技成果须在省内落地转化,即成果买方须对交易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同时申报且符合条件的同一合同,仅对买方企业予以支持。

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的申报对象为,以技术交易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省级以上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包括企业建设和依托高校院所建设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申报条件为:技术转移机构是经国家火炬中心认定或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办公场所、固定从业人员且以技术转移为主营业务的转移机构,已履行年度报告填报义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技术转移机构须为促成技术合同省内落地的第三方机构(即不得为买方或者卖方)。其中,依托高校院所备案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除外;转移机构应与成果买方(或卖方)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且促成省内落地的技术合同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完成登记。

各资金申报单位应对本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或相关数据认真核实,确保真实性、准确性,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制作目录),一式两份提交至各市(地)科技局审核推荐;各市(地)科技局负责本地区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推荐工作,对奖励资金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及申报单位填报的奖励资金申请表等相关内容审核后加盖公章,连同申报单位所有佐证材料一式两份纸件邮寄至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1109室,电子版发送至zhzxjssc@163.com。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7日17时。

省科技厅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类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确定拟奖补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

制作:胡安娜;记者:彭溢;审核:王雪梅;统筹: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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