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旅游民宿业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旅游民宿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地实际,哈市制定《哈尔滨市旅游民宿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一次性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
旅游民宿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不得在禁止准入区范围内开办,不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旅游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人文民俗、周边环境相协调。
配置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核对入住游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住宿时间等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传报公安机关;
旅游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一次性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消毒。
旅游民宿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和其他禁止准入区范围内经营。旅游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旅游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并登记住宿相关经营范围。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对需要特定许可的经营项目进行后置备案或许可。
开办旅游民宿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遵循便民原则。登记备案的基本程序如下:
申请。旅游民宿经营申请人向旅游民宿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治安、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受理。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
出具证书。在满足登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出具旅游民宿经营登记备案证书;不满足登记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解除登记备案。区县(市)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旅游民宿不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及时整改,拒不配合整改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予以解除,并书面告知;旅游民宿自愿申请解除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机关申请解除。
旅游民宿改建、扩建,变更经营地址、经营者或登记备案证书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机关申请重新核发旅游民宿经营登记备案证书。
旅游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鼓励发展旅游民宿集群
打造“尔滨民宿”品牌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民宿业发展支持扶持力度,将旅游民宿证照办理纳入“一件事一次办”业务清单,统筹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推进旅游民宿相关证照办理和监督管理,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对位于冰雪旅游、避暑旅游、生态康养旅游等重点地区,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周边,少数民族地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旅游民宿聚集地,鼓励发展旅游民宿综合体,培育以城市、森林、乡村、冰雪和少数民族为主题的旅游民宿集群,拓展重点区域住宿容量,形成旅游民宿产业集聚效应。
积极引入有实力的开发运营主体,支持引进知名旅游民宿品牌。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申请旅游民宿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培育一批等级旅游民宿。
鼓励旅游民宿在建筑设计、空间布局、装修装饰、景观营造、服务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体现冰雪文化、金源文化、黑土文化等内涵,支持发展以文化、特色、情怀和体验为主题的精品民宿,增强文化体验性和产品舒适度,培育具有区域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标准化旅游民宿,打造“尔滨民宿”品牌。
支持开发旅游民宿主题线路,强化旅游民宿、景区资源共享。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开展线上销售,拓宽旅行社、在线旅游平台等销售主渠道,推广自媒体营销宣传渠道。
鼓励公司化、集团化、连锁化运营,支持旅游民宿行业龙头企业发展规模大、等级高、集群化旅游民宿,推进旅游民宿发展提档升级,推动形成管理规范、独具特色、融合发展、产业集聚的旅游民宿发展格局。
视频监控采获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登记备案证书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公开当地旅游咨询、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治安防范职责:
建立住宿登记、来访管理、情况报告等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告知并要求游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入住登记,并实时将游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游民宿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游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正常运行;视频监控采获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旅拍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平台经营者应当公示旅游民宿消费维权投诉渠道,旅游民宿经营者与游客发生纠纷的,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游客维护合法权益。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之前已经营旅游民宿的
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登记备案
旅游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未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未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未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身份证件进行核实、登记、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传报公安机关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开展旅游民宿经营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范设施,违反消防、餐饮燃气等安全管理规定的;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活动的。
旅游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展旅游民宿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旅游民宿登记备案。未进行旅游民宿登记备案的,不享受旅游民宿相关扶持政策。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