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声音 | 空置房应减免一定比例物业费
龙头新闻·生活报 2025-01-15 04:02

目前,哈尔滨市及省内其他市(地)的空置房不在少数。在网络留言平台上,能看到市民有关空置房能否减免物业费用的咨询,省内也曾有过因空置房物业费问题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例。可见,百姓对于减免一定比例空置房物业费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省政协委员王国胜提出《关于空置房减免一定比例物业费的提案》。

省政协委员王国胜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不过,《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都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管理条例》还强调,要“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也就是说,视同一般商品房管理的空置房按照法规规定应当正常缴纳物业费,但也应遵循“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让物业收费符合“合理”原则。鉴于空置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收费不应该采用“一刀切”式的粗放管理,应像报停供暖的住房减免一定比例的供热费一样,允许房屋所有人与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商定,视实际情况减免一定比例的物业费。

建议物业服务公司针对连续空置1年以上的房屋,在房屋所有人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空置等证明材料后,可采取灵活的收费机制,与房屋所有人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减免一定比例的物业费。另外,高层建筑的物业费中,已经包含作为共用设施的电梯日常运行的费用,而电梯定期维修的费用,可以使用业主交纳的住房维修基金,对于从不使用电梯的空置房所有人,应该减免或免收电梯费。

物业管理部门也应该“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早日出台物业收费实施细则,针对不同情形给出相应的物业费收取比例,让业委会及房屋所有人与物业服务公司协商物业费时有规可依,减少分歧,提高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记者:吕晓艳 张立;编辑:王春慧;审核:李树江;统筹: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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