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惠州拟进一步放宽入户条件
南方+客户端 2026-06-01 07:42

近日,惠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修订〈惠州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重点调整优化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和投靠直系亲属入户条件,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15日。

据悉,此次调整优化,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要素市场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关于“在除广州市、深圳市外的城市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探索居住证互通互认制度,加快消除城乡区域间户籍壁垒,统筹推进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市民化”要求,更好地促进惠州人口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便民服务质效,为惠州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提供坚强保障。

《关于修订〈惠州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三条政策进行调整优化。具体变动如下:

调整优化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条件。在原来在惠州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当地参保且在惠州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条件基础上,增加了在珠三角8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年限户籍准入累计互认,即对于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8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持有效居住证或办理居住登记连续满半年以上的人员)予以居住年限认可,符合上述情形的人员只要在惠州参保可申请落户惠州。

同时,对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定义进行重新明确,是指本市内属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名下,房产用途记载为“住宅”的房屋,此举是对购买商品住宅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部分群众入户办理予以认可,打破了仅认定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局限性,更为人性化和符合实际。

调整优化投靠直系亲属入户条件。由原来的“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籍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调整为“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取消了被投靠人须在惠州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要求。这是结合惠州目前仍有部分农村地区的自建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却又是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实际居住地的情形,取消此要求更符合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和来惠家庭团聚的实际需求。

6月15日前,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话方式:0752-2829924

(二)电子邮件发至:hzgazwgkb@huizhou.gov.cn

(三)信函意见请邮寄至:惠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南路18号(邮编516001),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字样。

编辑:王余行;审核:王枫;统筹: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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