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件精神,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24〕26号)有关要求,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哈尔滨市住建局局形成了《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5日。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hrbzjjbzc@163.com。
谁能买?保障对象扩围至工薪收入群体,线上申请纳入轮候库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住房困难工薪收入、引进人才、来哈留哈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并根据供给能力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成年单身居民作为单身户家庭独立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主申请人具有哈尔滨市9区常住居民户口或单位公共户口;主申请人为非哈尔滨市9区户口的,需在哈尔滨市9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已签订在哈尔滨市9区工作的劳动(聘用)合同三个月以上并在有效期内,或已签订在哈尔滨市9区工作的服务协议三个月以上并在有效期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香坊区、道外区、平房区、松北区6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
申请家庭通过“尔滨安居”小程序或“尔滨安居”公众号申请购房资格,并如实填报相关家庭信息,签订诚信承诺书。哈市住建部门通过共享数据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住房、婚姻、社保等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公示5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确认,出具《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纳入轮候库管理。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申请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保障。
怎么建、怎么卖?划拨供地、成本定价,公开摇号一房一价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新建、收购、转化盘活存量住房等方式筹集建设。新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收购包括政府选定的国有收购企业收购的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等;转化盘活包括无安置需求的存量安置住房、存量商品住房、闲置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等。通过收购和转化盘活方式筹集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70~110平方米为主,引进人才住房建筑面积可以适当放宽;收购和转化盘活存量住房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均价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公布;配售价格由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不得摊入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费用。
保障性住房实行配售制,取得《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的家庭方可购买,每个申请家庭仅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配售按照发布配售公告、意向购房登记、公开摇号确定选房排序并自选房号、签订认购协议并交纳认购金、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进户入住的流程进行。项目配售6个月后仍有剩余未出售房源的,运营管理单位可暂时将剩余房源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成熟后再组织配售。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中注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基本公共服务。
封闭运营:五年内原则上不得流转,回购按“原房款+利息-折旧”核算
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轮候库内挂牌流转或回购的方式循环使用。除用于申购家庭购置该套住房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抵押外,不得用于其他担保及个人偿债。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中仍需注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
购买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五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流转或申请回购。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五年,如有购房家庭全体成员迁往外地、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确需筹措医疗费用、发生灾难性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等情形的,产权人可申请提前流转或提前回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五年的,如有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购房人确需转让、因辞职离开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情形的,可申请流转或回购。流转房屋只能转让给轮候库内符合条件的家庭。
回购价格按照“原房款+利息-折旧”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房屋本体平均50年(年折旧率2%)、装修平均10年(年折旧率10%)和交付使用年限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在回购时均不予计算。申请流转或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未改变居住用途,相关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均已结清。已签订回购合同的,原购房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搬离,未在规定限期内搬离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照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收缴原购房人使用期间的租金。